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孟某某、刘某某与刘某某、杨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6-29阅读量:(168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孟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解金勇,系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红宇,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