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谢某某与娄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6-19阅读量:(1495)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同民初字第847号
原告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少煌,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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