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6-19阅读量:(1829)
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思民保字第084号
申请人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智光、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许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永安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某某工业区(某某生产场所:永安市西洋镇某某65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某、永安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某某、永安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其本人名下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某某、永安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蔡某某提供的担保物即其本人名下的房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蔡某某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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