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广州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某、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6-17阅读量:(1463)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滨功民初字第2293号
原告广州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某某路29号5房。组织机构代码7783**6-3。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杜某某。
原告广州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王某某、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石攀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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