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6-17阅读量:(1589)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163号
原告苏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芙蓉,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
被告华某某,女,汉族,****年**月**日生。
被告陈某,女,汉族,****年**月**日生。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志峰,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春霞,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蒋某某、华某某、陈某、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7元,诉讼保全费2131元,合计5248元,由原告苏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明荣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郑沈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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