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6-10阅读量:(2688)
5月12日,在青岛下班晚高峰的一个路口,一名维护交通秩序的女志愿者与闯红灯的女行人发生冲突。一名全身着牛仔服的年轻女子在绿灯还未亮起时,试图穿过人行道;一名穿红马甲、戴红色鸭舌帽的中年女交通志愿者,曾劝止女子不要闯红灯。
接下来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且不说闯红灯女子哪儿来的这么厚脸皮,且见交通协管志愿者不知从何处抽出一把锤子,想女子头部砸去,被打女子当场倒地,斑马线上全是血。
事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但由此发酵出来的社会效应,却还能醺及法律人的感官和神经。
一、交通志愿者的性质
所谓志愿者,指的是自愿参加相关团体组织,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志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东西,为帮助有一定需要的人士,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爱心性服务活动的人。
很多地方的交通志愿者配备齐全,反光背心、引导棍、口哨、红马甲和鸭舌帽。俨然制服在身的交通督导员,以此规范行人的交通出行习惯,既保障行人的出行安全,又维护交通环境的有序畅通。
然而,即使是再明显的制服,在齐全的装备,志愿者发挥的作用只是劝阻和引导。交通志愿者设置的目的是推动文明出行。哨子和引导棒或者引导旗不具有制止的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并未赋予交通志愿者交通执法权。因此,实际上,志愿者吹口哨也好,使用引导棒也好,都只是一种关怀和提醒,不能强制行人的活动。志愿者也不能因此对行人进行罚款或者其他的处罚,不能对行人进行人身强制和教育,当然更不能进行“私刑”,给行人吃“杀威锤”。
行人闯红灯的行为固然可恶,但志愿者没有执法权,更没有“打击权”,马路环境不是私人的“泄愤场”。出于维护道路安全而存在的交通志愿者,原本应该是“马路天使”,怎就反而加增了道路环境的莫名危险,使行人更加惶恐,成了“马路杀手”呢?
二、“盛怒之锤”析因
志愿者队伍,一般由社会闲置人员参与。大叔大妈发挥余热,提倡维护道路秩序,保障行人人身安全,本身是良好的社会管理安排。然而,志愿者的职能单一,门槛低,缺乏培训,不需要特别的遴选考核,致使交通志愿者队伍中,一些人员文化素质不足,法律修养缺乏。“你不尊重我的工作,我就不尊重你的人身”。我们惊讶于志愿者执勤时随身携带“凶器”的同时,对该志愿者的简单粗暴的顽固行径依旧咂舌。是什么缘故,让志愿者忘记了工作初衷,忘记了人命的可敬和宝贵。
固然,如今的斑马线环境同样的“简单粗暴”,然而,“以暴制暴”并非法治的目的和治理方式,如此的盛怒矫正,未免矫枉过正,实不可取,更不可理喻。
三、矫枉过正,常矣!
本案是一个极端案例,我们在各种奇事轶闻的狂轰滥炸下,早已对新闻有了免疫力,我们可能轻易地认为,这只是个案,是新闻报纸的放大效应。不错,新闻或多或少有这样的效果,但“矫枉过正”的思维,就在我们的行为中,如幽灵般游走,市场控制着我们的行事决断。
最近另一个事件同样引人热议,就是女司机违规变道被后车截停暴打。一些人竟然给打人者摇旗喝彩。本来以为是非分明的案件,竟然轻易为人曲解。支持打人者的理由无非是女司机的“马路杀手”般的变道,需要用暴力“教育”。笔者职能伤心着看出,这些人,并不信仰法律,遇事也不使用法律的武器,而最终也会因此吃亏。这些人,对“马路劣习”盛怒如此,竟能容忍对一个健康的人“私刑教育”。被打者痛苦之余,还成了“活该被打”,笔者不解于败坏的马路环境,竟能够颠覆一个人的价值观。
之前还看到爱狗人士在高速堵截运流浪狗货车。我下意识想到《速度与激情》的火爆画面。如果是这样堵截,极易发生事故。那么,岂不是好心办了坏事,这是任何理智的爱狗人士所不愿看到的。如果造成运狗货车司机的人身损害,我们是不是还“大呼快哉”,那难道不是爱心的“尾刺”,钩伤的,是正义的健康身躯。
对贪污腐败嗤之以鼻的我们,还常常寄希望于严苛的刑罚能够消除官场的“潜规则”。但腐败问题并不会因为打击力度的疯狂戛然而止,打击腐败最为积极的明朝,也并没有消除腐败。之于毒品,全世界对其疯狂打击也没有消除它。只是增加了违法的风险利益。
因此,对待长期存在的违法顽疾,需要制度的联动运作和社会各界的强强组合,开出需要长期调服的药。简单机械的处理方式,只能暴露出人性的最质朴的激情和冲动,却未必无害。
同样的,矫枉过正的正义,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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