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什么?
发表于:2015-05-28阅读量:(2759)
5月25日清晨,在宿州市泗县中医院,一名20岁的产妇被推进产房2小时后,医生告知产妇家属,该产妇已死亡,在病房外焦急等待的家属们听到这个消息后立即崩溃。然而,当家属强行冲进产房时发现,产妇竟然还活着。随后,该产妇被送往另一医院救治。不幸的是,当晚8点30分,该产妇不幸去世。此外,产妇肚里的男婴也没能保住,母子俩在同一天离开了人世。虽然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下,家属与医院已经初步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该起医疗事故的发生仍然让人扼腕叹息。大家都知道,医疗事故是需要鉴定后才能认定的,那么,做医疗事故鉴定时,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
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在其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之日起算。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二、谁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法院委托;
(二)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三)患者本人;
(四)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五)医疗机构
三、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起事故中,患者家属已和医院达成初步赔偿协议,那么,签协议时要注意什么呢?→→《签订医疗事故赔偿协议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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