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5-26阅读量:(1575)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0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某某,女,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博,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某某区某某路某某12栋12号楼。
负责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柴某某、被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又于2014年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向红
审 判 员 张如领
代理审判员 呼延静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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