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5-26阅读量:(1377)
王某某、刘某与姜某某、怀远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2014)凤民一初字第0103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址。(系王某某父亲)
原告: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址。(系王某某母亲)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少宝,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怀远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
负责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刘某诉被告姜某某、怀远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某某、刘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怀远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刘某申请撤回对怀远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刘某撤回对被告怀远县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秦明拾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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