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5-15阅读量:(1512)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威民初字第1118号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磊,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某某大道某某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毅,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重庆某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十四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白成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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