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姜某某与生某某、黄某某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14阅读量:(1776)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开民初字第00374号
原告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思勤,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某某。
被告黄某某,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生某某、黄某某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代理审判员 姜锐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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