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5-13阅读量:(1758)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956-1号
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刘,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昌,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子厂。
负责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赖胜奇,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智锟,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子厂、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7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629元减半收取1314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佛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宏平
人民陪审员 麦绮旋
人民陪审员 曾敏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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