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何某某与广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发表于:2015-05-12阅读量:(201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坚荣,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勇波,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谢坚荣,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燕宁
审 判 员 黄春成
代理审判员 陈慧芳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郝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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