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5-12阅读量:(244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0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广州市越秀区某某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东莞市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董某,东莞市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东莞市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董某,东莞市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小玲
代理审判员 夏 强
人民陪审员 张丽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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