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为法律所不容的“速度与激情”
发表于:2015-04-30阅读量:(2861)
4月20日,10多名十七八岁的少年在飙车时,有4人跌入建设工地的深坑。长沙市消防战士接到报警后,紧急赶到现场,将受重伤的2名少年救出。另外两名因受伤不重,自己从坑中爬出。
城市飙车很危险,前不久,北京就发生一起法拉利撞兰博基尼的事故,引起的社会关注还余波未息,没想到,飙车故事仍在上演。
豪车飙车相撞,不但是因为“速度与激情”而引人关注,而且还因为豪车所代表的人群向来离不开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对那个群体的法律处置过程中,可以窥探法治的内涵和深意,法治的进步和信仰。满足人们对“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朴素法律观感。而最新的资讯,将一群意气风发、正在接手社会建设大旗的年轻人摆在社会“镁光灯”下。血气方刚的他们,危险恣意的行为,牵动了整个社会的神经,但激情遇见法律,后者必须让前者低下高傲的头颅,让“高速猛虎”止于法律的威严,不管是面对祖国的花朵,还是价值连城的跑车。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法律制度下对飙车的态度如何。
一、危险驾驶罪
年轻人,体验刺激,追求惊险,都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的,飙车既把自己的生命寄托于不负责任的头脑发热,也危及他人的行车安全,带来的后果不是一两个人无所谓的生死和处罚,而可能是多个家庭的痛苦和悲剧。
飙车之爽,让他们都忘了,飙车是犯罪行为。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个条款,被冠名为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故意;客观方面是追逐竞驶,即俗话说的飙车;工具是机动车,开着电动车“飙车”,因为电动车非机动车,是不可以被认定为本罪的,也是基于机动车“飙车”车速快,社会危险更大的考虑。犯罪的场所也有限制,必须是公共道路,即供不特定人通行的场所。
然而,频发的飙车事件,让人胆寒的同时,不禁疑问,是不是对飙车的惩罚太仁慈了,才让飙车撞人事件愈演愈烈。我们查考法条可以看到,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极限就是拘役。拘役是比有期徒刑更轻的一项刑罚种类,刑期短,“待遇好”。白岩松曾如此评论:飙车案量刑过轻,悲剧恐非最后一次。即是对本罪立法尺度问题的质疑,然而,我们不能单方面归咎于量刑问题,毕竟严刑不能完全解决犯罪,而需要整个法律制度的配合与谋划。
二、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既然我们执着于危险驾驶罪量刑太轻,那么,当情节更加严重时,我们在现存的法律评价体系内,如何解释,如何适用法条罪名,有没有其他相关罪名可以“依靠”,这便涉及司法技术问题。
我们先要对相关罪名进行区分。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比如破坏刹车系统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最为关键的是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学理上前者属于抽象危险犯,或者属于具体危险犯。一般认为前者危险程度在后者之先,而由司法部门具体认定。触犯危险驾驶罪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择一重处理。即情节严重程度如果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标准的,可以后一罪论处。
三、笔者观察
不得不提的是,在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考量选择当中,实务上一般选择前者。的确,前者的判断更容易,可选择种类更少(醉驾、飙车),但是基于司法审判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我们不能不严谨对待手中的司法权力,否则,伤害的绝不仅仅是个案的公平。
另外,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节“选项少”,也成为人们担忧其罪现实适用性的原因。目前,毒驾、无证驾驶、病驾也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不小的安全隐患,不少国家和地区也已经将上述情况入刑,这对我国的立法是一种警示。
总之,飙车造成的社会成本,远不止几部豪车的事,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也不是几个法条的分析的问题,
让“速度与激情”止于电影,止于正规赛场,还大众安全的道路秩序。对此,法律应该“零容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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