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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4-28阅读量:(3623)
军人的特殊身份造成了军人离婚手续也具有特殊性,这不仅体现在我国法律对军婚的保护上,还体现在军人办理离婚手续的复杂性上。那么,到底军人离婚怎么办理离婚手续呢?
我国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军人离婚也不例外。
一、军人协议离婚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军人协议离婚跟一般协议离婚大致相同,只是多了个军人所在政治机关出具离婚证明的步骤,具体而言就是: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要求离婚的,由军人一方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出具离婚证明。
2、夫妻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
二、军人诉讼离婚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保护军婚的制度,所以军人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离婚的条件具有特殊性。军人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是:
1、军人方同意离婚。此种情况仅限于夫妻一方是军人且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且军人一方没有下列三种重大过错之一的: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政治机关出具离婚证明;
3、当事人到法院起诉,递交离婚起诉状;
4、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5、法院按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上适用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6、法院宣告判决。
应注意的是,上述因军人重大过错而离婚的不需要经过军人同意中的“同意”是指法院可以不经军人同意就判决离婚,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军人一方无过错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军人承担着保家卫国的重任,我国《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保护性规定既是对军人的关怀,也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值得推崇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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