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合同纠纷 - 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发表于:2015-04-23阅读量:(13947)
个人合伙因其具有门槛低、风险小等优势,多为一些资金缺、经验少的个体经营者所青睐。大部分合伙个人在合伙过程中均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以保障合伙事务的顺利开展,但也有部分个人合伙无书面合伙协议。那么,当我们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又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就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个人合伙法律,其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理解为个人合伙应当具备的条件:
其一是合伙关系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
其二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其三是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
其四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
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第二、在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具备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
(二)举证责任
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一方主张有合伙关系,而另一方否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主张有合伙关系的个人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需提供两个以上证人证言用以证实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
(三)证明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一、两个证明人应当与合伙无利害关系,即该证明人不得有与一方有亲属、朋友关系或也可参与合伙利润分配等存在作证不利于另一方的情形。
第二、无利害关系人应属于曾参与、见证过合伙协商过程,知晓合伙的具体内容,对合伙形成合伙约定清楚、了解的人,而且该无利害关系人并非只是听某一合伙人说过或从其他第三人处听说过有合伙一事。
三、法律如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成立规定了一般的构成要件,即通常情况下,成立个人合伙应当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但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就个人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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