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男子因父去世持刀挟持医生,是否属于寻衅滋事?
发表于:2015-04-23阅读量:(2353)
东莞市第一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男子手持凶器挟持恐吓医生的案件,据了解,去年4月下旬,案件当事人曾某的父亲因患肺癌前往东莞市东城区某医院治疗。5月9日20时许,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9岁的曾某在得知这一噩耗后悲痛万分,他固执地认为父亲的离世是值班医生温某救治不力所致。一个小时后,曾某购买了刀和铁锤回到医院住院部八楼心胸外科医生办公室,打算找温某讨个说法。由于温某不在,冲动之下的曾某把在场的护士赶出办公室,锁上房门,持刀恐吓被害人医生张某,要求张某联系温某到场。之后民警调解过程中,张某趁曾某不注意,猛然挣脱控制夺走曾某手上的刀,民警见状迅速上前将曾某制服。那么,曾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呢?
一、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二、男子因父去世持刀挟持医生,是否属于寻衅滋事?
本案中,曾某在医院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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