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婚姻家庭 - 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
发表于:2015-04-02阅读量:(3572)
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直接涉及到同居男女双方的切身利益,是同居纠纷中的重点问题之一,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当事人约定原则
同居财产分割是民事行为之一,民事行为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只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且该约定的做出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则该约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轻易违反该约定。
二、按份分割原则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结合《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是哪种共有,除了当事人之间具有家庭关系的,一律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如果没有约定各自的份额的,可以依照双方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彼此的份额;如果无法确定各自出资额的,一律视为等额共有。
因此,在当事人不能自由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法院分割同居财产的,法院一般是以按份分割为最基本原则。
三、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原则
在现实生活在,男女双方可能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虽然男女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不是婚生子女,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孩子的,还要以适当照顾孩子为原则。
此外,女性不论是天生的身体条件还是经济能力,总体来说劣于男性。因此,在处理同居共同财产时,法院还会结合案件中女方的情况,以适当照顾妇女为参考原则。
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有时候,男女并不是自愿成立同居关系,而是因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转为同居关系。此时,双方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可能是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的。因此,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惩罚过错方。法院在分割同居财产时,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于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
五、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分割原则
法律的规定总是针对普遍情况,无法面面俱到。但是,法律的正义又应当在个案中体现。因此,法官对同居财产进行判决前,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中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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