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对怀孕离婚作出了限制,即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根据前述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是不能向法院提出离婚的。但是,如果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是因为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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