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3-18阅读量:(1948)
老鹰汤,800元一份;猫头鹰汤,680元一份……四川遂宁“鱼鹰港”餐厅,将疑似猫头鹰、老鹰的鸟类炖汤出售。近日,森林公安顺藤摸瓜破获一起非法收购、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特大案件,收缴野生动物47只。餐厅经营者吴某已被刑事拘留。珍稀野生动物因其数目稀少,随时面临灭绝的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切莫利益熏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相关问题。
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综上,餐厅吴先生出售老鹰汤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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