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如此生产辣条,可达食品安全标准?
发表于:2015-03-16阅读量:(4664)
“要找辣条厂,你闻味道就能找到,老远就是一股香精加辣油的味。”按照当地人告诉记者找辣条厂的诀窍,在河南省通许县工业园里,记者果然闻到了浓重的辣条味。然而,走近了记者才发现,厂门口挂的牌子却是一个服装厂。那这辣条味又是从何而来呢?在调味车间内,记者看到刚刚压制好的辣条被投入调味炉里着色上味,最后落到地上的蓝色塑料箱内,并由工人推送到包装车间。这些蓝色塑料箱上满是又黑又亮的油渍,显然很久没有清洗。
想象着如此环境下生产的食物,即使美味却依然挡不住惊恐之心。那么,这样的环境下的食物,可以达到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么?下面小编就来为您解析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哪些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辣条厂的生产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报道的结果发现:
1、 几乎没人佩戴口罩和手套。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2、上完厕所的女工手都没洗就回到工位。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个人卫生的规定。
3、紧挨辣条厂的是玩具厂,迎风飞散的油漆微粒飘进辣条厂。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4、在北京食药监2015年内近5期抽检中,共有8款辣条上黑榜,均涉及甜蜜素超标问题。甜蜜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添加剂。如果摄入过量会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对于代谢排毒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为明显。
由此可见,生产辣条的环境,工艺流程都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所以,在如此糟糕环境下生产处的食品,是达不到我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严格的处理此类不达标的食品,以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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