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离婚事务 - 诉讼离婚条件有哪些?
发表于:2015-01-07阅读量:(2956)
通过诉讼离婚要符合以下条件:
(1)起诉主体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原被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提交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原告具有完全诉讼行为能力,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需要在其配偶以外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中确定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2)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要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必须提供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能够确定其身份的信息;明确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婚姻关系以及法律事实即登记结婚行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起诉状中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理由:写明请求判决离婚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如因重婚、被告与他人同居的、家暴、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附上离婚事由证据、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其他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有受理的,应当受理。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诉讼离婚后,法院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服裁定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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