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10-31阅读量:(3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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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之法律研究
“入赘”是我国传统封建婚姻形式,多发生家中无男丁,家长为了传宗接代而招女婿上门,带有贬义。但我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该法条是为“入赘”一词正名,是男女平等原则的表现。但入赘式婚姻的离婚率逐年增高也是不争事实,易法通带您一探究竟!
导火索一: 子女姓氏问题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子女姓氏随父亲还是母亲的争议往往发生在离婚案件及入赘式婚姻中。虽然法律对子女姓氏无强制性规定,但是男女双方各有立场,无法协商,矛盾也就在所难免。
导火索二: 经济地位悬殊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虽然婚姻法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财产处分权,但现实却轮番上演“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经济能力决定话语权。在入赘式婚姻中,女方经济能力强于男方,且不说女方是否在意,但男方往往会承受来自自我内心与社会评价的压力。依附女方会极大挫伤男方的自尊心,导致婚姻关系不和谐。
详情您可认真参阅→《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导火索三:女方过于强势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互相尊重有利于家庭和谐说明脾气暴躁,过于强势是许多家庭矛盾的导火索,在入赘式婚姻中,“我的地盘我做主”让女方更是占尽地理优势,矛盾升级,最终不欢而散。
导火索四:男方婚后不轨行为
在入赘式婚姻中,男方在结婚后事业有起色或在结婚目的不纯如为了落户结婚,出现婚后找“小三”等不轨行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也是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小编提示您可详细阅读→《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
综上,婚姻维系需要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入赘式婚姻本身受到的社会舆论压力大,男女双方在婚前就高发问题应有良好沟通,切莫冲动,以促进婚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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