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合同纠纷 - 使用格式条款应该注意什么?
发表于:2014-09-09阅读量:(3314)
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已经十分普遍。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供热合同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
由于格式条款不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合同法》为维护交易公平,对格式条款做了相应限制。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使用格式条款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格式条款的相对方不能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所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格式条款不能对另一方产生约束力。因此,现在的保险公司使用的合同中均会有一些黑体粗体的字等等,就是保险公司为了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而采取的措施。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在拟定时要特别注意是否会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造成格式条款无效的有以下情形:
(1)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条款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会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如果具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无效:
①是合同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是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是合同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是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提供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当合同的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这里小编提醒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遇格式条款,要特别注意上述提到的几点内容。您如果遇到相关的纠纷,建议您在线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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