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二胎”,你准备好了吗?
发表于:2014-04-11阅读量:(2511)
近日,福建省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即可生育第二胎,这令许多符合条件的夫妻激动不已。那么,除此之外福建省允许生育第二胎的条件还有哪些?小编就来探讨一下福建省合法第二胎的生育条件。
一、普通情形
所有的福建省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2、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3、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4、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5、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此外,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特殊情形
第一、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的居民,已有一个子女,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经批准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2、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3、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4、只有一个女孩。并且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同样也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第二、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
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2、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此外,少数民族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也适用以上生育第二胎或第三胎的情形。
第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2、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3、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这种情形下,如果是在福建省定居的华侨配偶也同样适用。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同样也适用福建省有关生育第二胎的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同样参照执行。
近年来我国独生子女政策逐渐放宽,许多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的家庭在经济宽松后,都希望可以多生几个子女。但是,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的夫妻还需多加计划不能盲目生育,避免因扎堆生产造成医院资源紧张,使得产妇得不到良好的生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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