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离婚事务 - 夫妻诉讼离婚,孩子判给谁?
发表于:2013-07-26阅读量:(2746)
近日,网上出现这样一则新闻: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架,妻子便与丈夫分居,带着孩子投奔在北京的哥哥。不久后,丈夫在新民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与妻子争孩子的抚养权。丈夫说自己在新民市有稳定的居所,妻子说自己能给孩子在北京上学的机会。父母为争抢孩子寸步不让,孩子究竟该判给谁呢?法官征求了只有9岁的孩子的意见,孩子告诉法官:“我想和妈妈在一起。” 虽然孩子才9岁,但是法官认为,孩子已年满九周岁,为小学三年级学生,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及表达能力。因此,孩子虽未年满十周岁,其意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但其对父母关系及个人喜好的表达对本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于是法官参考了孩子的意见,并考虑了夫妻双方的情况,最终将孩子判给了孩子的母亲。
法官是如何来裁决孩子归谁抚养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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