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离婚事务 - 解除婚约后,能要求返还财物吗?
发表于:2013-05-23阅读量:(2853)
答:《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证据证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有名无实的,主张离婚时,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一方婚前收取彩礼,并因此导致给付彩礼的一方生活困难的,双方离婚时,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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