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合同纠纷 - 未提醒免责格式条款,快递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丢失物品的全额价值?
发表于:2013-02-18阅读量:(3013)
案情:甲委托乙快递公司,将一块价值2万元的控制面板快递至外地,并支付了运费70元。然而快递却在途中丢失。甲找到乙公司索赔,乙公司表示甲未选择保价服务,因此只能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其他损失属于免责范围。甲认为关于此格式条款在填写快递单的时候并没有看见显示出的文字、符号、字体等与单中的其他条款明显的区别,快递公司也没有提醒注意,由此,快递公司不能免责。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2万元损失费。请问:乙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丢失物品的全额价值?
解答:快递公司应当赔偿丢失物品的全额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 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其印刷显示出的文字、符号、字体等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无明显区别,不易辨认,应认定快递公司未尽到合理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由此,快递公司不能免责,快递公司应当赔偿丢失物品的价值全额。
易法通解读: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日常生活中,往往我们会碰见但却忽略了许多店家的格式条款,造成自己的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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