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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5831456.52元、借款利息294934.65元、律师费127563.9元。
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当事人追回租金11974019.56元。
被告谭某因生意周转缺少资金,向原告王某借款且由被告刘某、某商务宾馆在借条中的担保人项下签字、盖章。 因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争议
在生活中,人保和物保共存经常出现,这种情形也称为混合共同担保,即对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作保证人,又有债务人或其他人提供的物作为担保,并且物保和人保的范围相同或重合。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债权债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并办理抵押或质押,或要求其提供保证人。那么债权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如何实现债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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