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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务处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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