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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则同居当事人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主体之内,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这并不影响同居当事人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获得遗产的要求。
日耳曼法谚云:“染血之手,不能为继承人。“一般来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必定存在着较为亲密的关系,特别是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一般都具有血缘关系。那么,继承人的哪些不当行为会导致其丧失继承权呢?
根据《婚姻法》第26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那么,合法收养的子女对其亲生父母是否有法定继承权呢?
老父死后留下房产,归4兄妹共有。一子将房产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时过多年,其余兄妹才想起要夺回房产,这份迟到的诉求能实现么?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这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以已过时效为由驳回了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侯某甲、于某、侯某丙、侯某乙因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07)威环民重重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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