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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
股东出资瑕疵,包括股东的出资违约、出资虚假评估、抽逃出资、增资时出资瑕疵等情形。出资违约是指发起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既包括货币出资违约,也包括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违约。
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2014年新公司法共修改了12处,修改内容于3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内容包括三方面: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出资、验资证明可以作为认定股东的标准。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有两个,即在实质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在形式上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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