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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设置不当,致使公司控制、收益、决策等方面纠纷不断,甚至出现僵局。 2、监督机制部完善,致使高管侵占公司财产。 3、股权转让、增资、减资过程中不当行为,会影响股权、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极其重要的内容,新公司法对此作了具体性规定。但新公司法并没有对侵犯优先购买权协议的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和说明,笔者欲从一桩股权转让案件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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