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加盟商):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住址:
加盟商赞成甲方______________主导的连锁理想,通过协商决定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甲方_________________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 组织
1、甲方主导本事业,并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登记商标。
2、甲方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以下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 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______元(人民币),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经营者,作为甲方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甲方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的服务。
第三条 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__________________”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__________________”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__________________”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__________________”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 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__________________”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的商标。
2、有关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仅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 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 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七条 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八条 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
① 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__________元;
② 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__________元;
③ 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
④ 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⑤ 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九条 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1、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2、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3、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条 保密义务
1、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甲方的连锁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
2、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二条 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三条 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_____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
第十四条 总部的解除权
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5、接受破产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