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9-12-02阅读量:(2849)
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股东往往会因为周转资金不足或者是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而投入大量的资金。
这部分资金可以是股东对公司的追加投资,也可以是公司向股东的借款,两者在实务中处理方式不同。
如果企业股东在一开始投入资金时没有明确资金的性质,后面再想要解释为股东追加投入资本金,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在法律上确认为增资款,就可能存在障碍。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就经常会发生争议。
? 股东间未对股东投入的性质进行约定,除注册资本之外的投入外,是增资款,还是股东借款?
? 没有股东会决议,只有所谓的口头约定和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此前投入的资金是投资款?
? 将款项性质大多写为“投资款”,但仅转账凭条上的记载,就能作为确认款项为投资款的依据?
? 未明确是“增资款”或“借款”的资金投入,到底能不能要求公司归还?
......
01 股东投入资金,增资还是借款?
在2012年的时候,曾总看中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前景,于是就和朋友王总共同投资,设立了新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这一块。
可公司设立后,即便是在曾总和王总出资金额全部实缴完毕的情况下,公司还是出现了运营资金不足的情况。
于是,王总作为股东之一,在既没有通过股东会决议,也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之下,先后分5笔向公司汇入了2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资金周转。
对于这5笔款项,虽王总有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为“投资款”,但是公司还是对每笔汇款向王总出具的收据中,都写明了收款事由是“借款”。
并且在公司会计账册上,这5笔款项也都记入了“借款”的名项之下。与之相反的是,王总则是将这几笔款项归在了“长期应付款”的名项下。
后来,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将王总借给公司的那5笔资金,认定为借款。
在这不久之后,曾总和王总对公司的经营方向发生了分歧,于是,王总便要求公司返还之前的借款。
但对于王总要求,曾总又有异议了,他认为王总之前的借款应该属于增资款,所以公司并不需要向王总返还款项。
可王总却认为,既然这款项已经通过审计确定为借款,公司就理所应当返还给他们。
双方争论无果,王总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返还之前他汇入的五笔款项,合计2000万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王总的诉讼请求吗?
02 股东投资款项性质无明确约定时,如何认定?
从王总汇入的这几笔款项来看,它有以下三个特征:
1、王总转账的时候注明的是投资款,但是公司出具的收据注明是借款;
2、公司的会计账册将这几笔款项归在“借款”名项下,而王总将这几笔款项归在“长期应付款”名项下;
3、这几笔款项没有股东会决议,也没有签订借款合同。
那这几笔款项到底是借款,还是增资款呢?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这几笔款项的性质应该认定为借款。理由是:
首先,公司增资应该要召开股东会。如果认为这几笔款项是增资款,需要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其次,在会计账册中,公司将这几笔款项记入借款名项之下,王总记入长期应付款名项下,若将长期应付款解释为投资款,不符合《企业会计通则》对长期投资款的解释。
最后,即使王总向公司转款的银行凭证上,将款项性质写为“投资款”,但是在与公司账册记载的款项性质不一致的情况下,转账凭证上的注释不可以作为认定款项性质的依据。
看到这,相信会有人也对法院的判决,感到疑惑。
为什么王总和公司双方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法院却还是将这几笔款项认定为借款呢?
原因就是,公司增资的行为需要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一定要有股东会决议的程序,但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就不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
所以在这里,小编就要提醒各位了,在公司的日常经营当中,当股东需要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投入资金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股东在向公司进行投资的时候,在汇款之前,需要确定款项的性质。
如果是想以增资的形式进行投资,股东需要形成关于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若是想以借款的形式进行投资,股东与公司需要签订借款协议,明确本金、利息、借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避免投资之后,既得不到股东权益,也收不回借款。
2、公司的会计人员也要注意,股东投资的钱到底是增资款还是借款,应当在公司会计账册上真实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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