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合同纠纷 - 易法通丨如何擅用“竞业限制”这把利剑?不弄清这些问题,协议白签!
发表于:2019-10-31阅读量:(1767)
在当今社会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意识到只有“留住人才+留住核心技能”,才是让企业不断蓬勃发展的“利剑”。
于是,“竞业限制”在职场中就越来越被大家所熟知。 但与此同时,关于“竞业限制”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1典型案例
邻居王阿姨,是某知名网游公司的一名保洁员。 该公司为了防止自己的技术外泄,与所有的员工均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所以王阿姨在入职时也同公司签署了这份协议。 协议中明确要求,所有的员工在离职之后,二年内都不能到别的网游公司工作。 同时,还约定了补偿金问题和违约责任。 但不久,王阿姨离职了,并且又在好朋友的介绍下到另一家公司继续做清洁工作。不过很不巧的是,这家新公司也是开发网络游戏的。 原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王阿姨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于是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追究王阿姨的责任。 而劳动局却驳回了原公司的仲裁请求。 那么,为什么劳动局会驳回王阿姨原公司的仲裁请求呢?
作为企业管理者,你真的懂竞业限制吗?
2关于竞业限制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于哪些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
一般是指《公司法》规定的高管,如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2 高级技术人员
一般指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比较容易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人员;
3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一般包括接触客户信息的市场销售人员、接触单位财务信息的财会人员及高管的秘书、助理等。
三、竞业限制的期限
一般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四、竞业限制补偿金
1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
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上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下限:如果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如果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
实践中,除了按法律规定离职后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做法外,用人单位还会采用劳动者离职时一次性支付或在职时与工资一起按月发放的形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对于前者,操作比较简单,节省人力成本,但缺点是无法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进行有效的监督;而对于后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则存在很大的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能否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实践中做法不一。
某些法院直接认定上述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某些法院虽不当然认定该条款无效,但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该补偿金和工资是能够明确区分的,否则,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不利后果。
因此,小编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法律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违反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及时终止补偿金的支付,将损失降到最低。
五、特别重要的注意事项
1 劳动合同解除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 竞业限制约定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论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还是劳动者被迫解除,都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失效。 在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不论劳动合同因何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2 劳动者即使支付了违约金,也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考虑到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对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法律法规并没有给予倾向性的保护。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说了这么多,你现在明白如何合理使用竞业限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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