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9-09-09阅读量:(2997)
借车有风险,最怕出事故!
朋友向自己借车却出了事故,车子受损先不论,万一要是出现人员伤亡还会扯上一大摊子事,自己当冤大头还得赔偿。
曾经就发生过这样类似的事情,肇事司机因酒驾导致1死3伤,被判八年刑罚,而借车给他的车主呢,则因草率借车之举同样也要对事故发生承担连带责任,被判赔偿近60万!
说冤是真的冤,毕竟谁也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但好朋友借车也不好意思直接拒绝吧...
那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关于出借车辆出事故,车主到底要不要担责和赔偿的问题。
01 机动车所有人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到底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 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什么情况是机动车所有人(即车主)有过错的情况呢?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这一点是兜底性条款,要通过具体的案情来进行分析)
02 机动车所有人未购买保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从第一点我们可以知道,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有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如果车主没有为机动车购买保险,保险公司自然不会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机动车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我们都知道,车辆必须要购买交强险,但是商业险就看车主自愿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仅如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也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车主如果没有购买交强险,那么要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12.2万)内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福建的朋友就更悲催了,直接由车主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12.2万)内承担赔偿责任。
03 如何避免出借车辆要承担责任呢?
易法君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 要确保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得将有故障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要检查好自己的车子是否有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
如果发现类似这些情况的话,要及时进行检修,检修后仍无法完全排除故障的,要将情况如实告知借车人,并且不能将车辆借给他人。
俗话说得好,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要是真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话,就追悔莫及了。
(二) 要检查借车人的驾驶证。
关键要看有没有合法的驾驶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驾驶证是否脱审等情况,如果发现借车人的驾驶证不合规定,就不能将车辆出借给借车人。
(三) 要核查借车人是不是能够安全驾驶,有没有饮酒、吸毒等情况发生。
如果知道借车人有上面所讲的饮酒、吸毒等情况的话,要劝慰他们不能驾车,要是情节严重的话,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四) 及时为车辆续保,交强险必须买,商业险也要酌情选择。
毕竟这个“车水马龙”的世界,不管自己使用还是借给别人,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不小心和别的车辆来个“亲密接触”了呢!
最后,借用《流浪地球》中经典的交通导语提醒一下各位,“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同时也提醒下广大车主朋友们,在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可别再光顾着讲义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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