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创业经营 - 不想有papi酱式的法律尴尬?看看集颜值与实力于一身的他怎么说……
发表于:2017-12-26阅读量:(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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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papi酱,一个集美貌和才华于一身的女子。”两年前,一名中央戏剧学院导演系的女孩靠拍摄原创幽默短视频火了,她就是姜逸磊——papi酱。随后她参加商演,拍摄广告,还演起了电影,演绎生涯可谓风生水起。
随着人气的高涨,papi酱这个名字也备受关注,近期,姜逸磊(papi酱)授权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申请注册“papi酱”系列商标,该公司将“papi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第25类、第35类、第38类等指定商品或服务上。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
▌诉争商标在第9类上与第19182879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的第1071421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
▌诉争商标在第25类上与第3630646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第9934704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
▌诉争商标在第35类上与第6541464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 、第19415385号“papi资本”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6832号“PAP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
▌诉争商标在第38类上与第19353802号“PAPI酱”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八)构成近似。
据此,被告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泰洋川禾徐州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诉至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
经审理后认为:
一、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二、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api”,被告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
三、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诉讼请求。
papi酱的商标注册事件,应该让所有的自媒体乃至创业人士有所警醒。等到个人或者企业有了一定影响力,发现品牌受到威胁时,才想起来要采取保护措施,就有点晚了。上个月,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演起了电影《功守道》,而他早早在拍摄之前,就已经把电影的相关商标在能注册的类别上都注册了,不得不赞马云对于商标布局战略眼光。
企业或者个人的影响力越大,就越注重要商标保护意识,因此,企业经营者在形成品牌效应之前就要未雨绸缪,做好充分的商标布局准备,以避免埋下隐患、带来羁绊。
好了
问题来了
请仔细听好
您的企业注册商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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