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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6-07阅读量:(5868)
一、隐名股东的定义
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由于隐名股东并不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名义人,所以权利时常难以得到保护,本文着重介绍了隐名股东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的则为显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其出资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即通常意义上的幕后投资者。
二、隐名股东的合法性
隐名投资的原因:一是隐名投资人鉴于自身的身份不宜公开,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投资公司;二是隐名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借用他人的名义开设公司。三是为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四是怕麻烦不办正规手续,比如外国的投资者。
理论界对隐名股东的身份是否合法有不同意见。主流观点认为,隐名的实际股东和代持股份的显名股东之间属于民法规定的自由平等主体,二者所订立的关于代持股份的民事合同,只要不侵犯外部第三人和其他内部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且不违反民法的强行性规定。那么,便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股份代持的约定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有观点认为。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持有股份,外部善意第三人不得而知。这给善意第三人的正常市场活动造成了风险,同时也违背了物权所有公示公信的原则。
对此,实践界的通常做法是认定隐名实际股东持有股份的合法、有效性。同时,不得侵犯善意第三人利益。
确权难,难于上青天:《隐名股东的确权之路》
三、隐名股东潜在法律风险
(一)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二)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隐名股东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应在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地位的一个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过书面形式将所有权利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如果您已经是隐名股东却没有和显名股东签署该协议,那么要尽快补签一份,因为这对双方都有利。签订协议时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双方姓名、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身份资料、联系方式;
2、隐名股东拟投资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主要经营范围;
3、代持股的原因以及代持股股份总数;
4、双方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诉讼或者仲裁管辖。
(二)法人代表人选最好由隐名股东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担任,因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东担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都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外国人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在经营过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签名。
(三)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应该采用印章加隐名股东签名的形式。
(四)隐名股东在管理公司过程中要以股东的身份预留签字,例如在股东决议等文件中。如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的确权抗辩更加充分。
(五)隐名股东应使本公司员工认知到公司真正股东的身份,切忌仅仅以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身份内部管理。
(六)隐名股东所有针对公司的投资必须留有书面记录,并且投资的资金一定要经过其本人的账户中转。该条规定非常关键,因为隐名股东实际投资是证明自己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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