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发表于:2016-01-11阅读量:(4434)
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人权的保障也更加重视,相应的,侵权损害中不再只赔偿实际损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可以赔的。
大家经常看到欧美动辄很小的一个侵权案,但是民事赔偿却是天价,那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占了很大一部分。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那么发达,对于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基本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机会要把握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
精神赔偿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原则。
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赔偿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损害时,才能特殊使用。
二、坚持社会信任原则
兼顾事故行为人的主观违法性和事故的严重性。
事故行为人虽造成事故是过失的,但其违章则是故意的,对严重违章如酒后驾车、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车辆等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对这种严重违章造成人身严重损害有必要加大精神赔偿的赔偿数额,但不能以“惩罚” 判付赔偿。
对号入座:《各地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指数》
三、社会认同性
精神赔偿是随社会发展进步而产生发展的,它的赔偿应充分考虑社会的认同。
精神赔偿应在生命权及健康权被侵害到一定程度达到社会认同的足以单独请求精神赔偿的程度才能请求。
四、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
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
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
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赔偿的,应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作出适当的限制,灵活处理,防止“只抚不赔”和“只赔不抚”两个极端。
五、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
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六、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
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之间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涉及到受害人生理、心理、意志、精神的损失,是一些目前科学技术无法采用金钱精确计算的客体。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很难在法律上限定一个标准数额幅度或者确定一个最高的赔偿限额。
所以应赋予法官或合议庭拥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处理。
程序造了吗:《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参考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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