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债权债务 - 债权诉讼期限的确定及责任的分配
发表于:2015-12-16阅读量:(2732)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实践中,大多数人对诉讼时效有一定的了解的,却对当事人以债权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其举证责任分配责任不清楚。
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计算及其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各种不同情形下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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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院在处理时,也是不加区别地将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一概地分配给原告或一概地分配给被告。即在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则要求原告对没有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即判决其败诉。
理由是根据民事法司法解释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债权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
或者是直接将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要求被告对有关的事实予以证明,理由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况,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不在其范围之内。被告要以原告诉请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则应当由其对该主张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显然没有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地、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不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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