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婚姻家庭 - 涉外结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有哪些?
发表于:2015-11-26阅读量:(2869)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
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外籍华人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香港同胞
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有再婚者还须持有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4)澳门同胞
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有再婚者还须持有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5)台湾同胞
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6)华侨
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7)出国人员(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
本人护照;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双方的照片。
涉外的造了,国内的看过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须提交的材料》
未雨绸缪,都来长长见识:《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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