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交通事故 - 乘客有偿拼车发生事故,拼车出事故谁来担责?
发表于:2015-08-05阅读量:(8492)
近日,通州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作出了判决。李女士有偿搭乘车先生的私家车上班,途中发生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车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认为李女士明知此车为非营运车辆仍选择乘坐,对自己的损失应自担20%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拥有量的大幅攀升,“顺风车”这个词开始在现代人们的生活中流行起来。不可否认,“搭车”、“拼车”不仅提高了资源利用率,缓解了交通压力,也缩短了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是,在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也往往会出现诸多的纠纷和矛盾。那么在拼车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事故,谁该为此担责呢?
一、相关法律知识
拼车的过程中,通?;嵘婕耙韵录父鑫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一)是好意还是责任?
允许他人搭车,即便是收取了一定的油耗费,只要收费是处于合理范围之内的,可以说,车主或者司机均是出于“好意”。那么,对于完全无偿提供搭车的,车主或司机的“好意”就更为明显了。
但是,道德上的“好意“却并不能免除他在法律上应担的责任。对于在拼车或搭车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拼车一方或提供搭车机会的司机如果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司机应该对搭乘人员因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完全无偿的拼车或搭车,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
可见,“好意”是无法抵偿“责任”的。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相比之无人搭乘的情形下,驾驶人员肩负着更为重大的责任。
(二)有偿搭车与无偿搭车有何不同?
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拼车是有偿还是无偿,直接影响到驾驶人员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委托合同中,相比之有偿的情形,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相对较轻。
这样的立法宗旨同样适用于拼车或搭车过程中:
在有偿的拼车活动中,因驾驶人员的“过错”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拼车活动,因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可见,在有偿的拼车或搭车活动中,驾驶人员承担着更高的注意义务。
(三)交强险赔不赔?乘客险是什么?
众所周知,“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拼车人员或搭车人员在“本车人员”的范畴。当前,参与到拼车或搭车活动中的家用车,一般投保的只是“交强险”,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人员将无法获得其所乘坐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障。在本车驾驶人员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遭受损失的搭乘人员就陷于相当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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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样一种情况,“乘客险“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乘客险 = 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包括驾驶人员和其他乘客。
因此,参与到拼车或搭车活动的车主可以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乘客险”,同时,其他搭乘人员也可以通过签订拼车协议等类似措施将车主投保“乘客险”作为车主的一项义务纳入法律范围,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车先生是顺路搭载李女士及车上其他三名乘客,由燕郊前往北京通勤上班,并向每人收了十元车费。途中,车先生违反交通规则行驶,发生了该起事故,车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外,车先生所驾驶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未投保车上人员保险。
本案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出的确认,而非对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车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不意味需要承担事故产生的所有赔偿。
李女士明知车先生驾驶的车辆为非正规营运车辆,仍然选择了“拼车”,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需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拼车是生活中常见的出行方式,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会让好心的驾驶员陷入窘迫的赔偿境地,另一方面乘客也需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拼车,还是谨慎选择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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