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儿童被留车内事件,粗心家长是否应为此担责?
发表于:2015-07-30阅读量:(2409)
7月23日,陕西富平又发生一起5岁女童被忘车内事件,送医后,孩子出现接近脑死亡的症状。据记者统计,今年发生的类似事件至少12起,有9起发生在父母的私家车内。有不少律师建议“马大哈”家长应被追究刑责,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这些家长究竟要不要为自己的监护失职担责呢?
一、罪名介绍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该接受处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有期徒刑≤七年;
情节较轻的,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情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孩子的死亡是由于家长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所以家长的行为显然已经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的条件,按照我国法律,理应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
但是关注已经发生的几起事件的事后追责,可以发现,如果事故是发生在校车内,园长、接送老师、司机等作为责任人,都会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法院判刑,幼儿园也会被要求停业整顿,而是如果是因父母的疏忽大意被遗忘在私家车,即使造成孩子死亡,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或者看护的长辈却无一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这种过失是亲人之间导致的,会因为亲人这层特殊关系而被放弃追责。在陕西的这起案例中,爷爷奶奶因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死亡,可孩子的父母几乎不可能将两位老人告上法庭。
同样因为传统道德、家庭观念等因素,在中国,未成年人监护一直被当做比较私人的事情,公权力一般不会过多介入。在普通人和执法部门看来,孩子发生了这样的悲剧,父母已经遭受了巨大打击和痛苦,属于受害一方。舆论和执法部门都不会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规定和实践差别很大。
因此,虽然这样的疏忽大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因为亲人的特殊关系,父母以及长辈几乎不会因为自己的失职被判处刑罚,或者剥夺监护权。
成长的过程,需要父母的呵护,更需要法律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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