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
发表于:2015-07-24阅读量:(5655)
一、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由这条法规,我们可以看出,定作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加工承揽合同。也就是说,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解除”。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承揽合同本就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要而签订的,当定作人的特定需要变为不必要时,其自然有权利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揽人终止履行合同。
但是,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可以免责。定作人虽然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如果给承揽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尊重了定作人的意见,同时避免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给承揽人带来不利后果,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二、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限制
1、行使时间
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行使任意解除权。
“随时解除”≠任意绝对的解除。
解除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定作人必须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有效期≤合同履行完毕)提出解除合同。换句话说,定作人应在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前提出。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即使还没有交付该成果,定作人也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承揽人已经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经支付费用,此时合同终止,定作人更不能拒绝该工作成果。
2、行使方式
定作人要解除加工承揽合同,应当通知承揽人。
当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提前终止,承揽人可以不用继续履行义务。
3、行使后果
定作人解除合同后,应当对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损失包括:
① 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
② 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
③ 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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