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7-07阅读量:(3316)
一、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还可向违约方主张给付违约金或执行定金。对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的标准
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三、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
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则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四、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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