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案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发表于:2015-06-15阅读量:(3580)
案例:
受害人统一与工友同乘刘某(雇主)自有面包车上下班。工友任某每天上工时先从家中骑摩托车到刘某院中停放,请求刘某甲照管,刘某甲闻声即答应。彭某与朋友聚会后醉酒到刘某家玩,就顺手拿走任某的摩托车钥匙,骑车离去。彭某驶入徐某为建房而临时堆放在路边的砂石堆中,致车辆失控侧翻,彭某当场摔亡。
分析:
根据王泽鉴的观点,案例分析的方法有两种,历史方法和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案件经过,需要凭借前者,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得向谁主张赔偿,需要借助后者。
一、保管合同
被告任某的摩托车到刘某院中停放,招呼被告刘某甲帮其看车,被告刘某甲随口的答应,实际上却成立了保管合同。尽管刘某甲是无偿保管,但是未尽到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放任他人拿走钥匙,造成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任某长期顺手将车钥匙随意放置,增加了保管风险,未尽到寄存人妥善交付保管物义务,其应当因其疏忽大意,未妥善尽到寄存人应尽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双方关于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保管人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的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该层法律赔偿关系与本案重点无直接关系,在本文中不做赘述。
普通的保管合同这样签,点击一下就全懂了
二、照顾义务
被告刘某在当晚发现受害人彭某到其家借钱时已醉酒,既然已经发现刘某的醉酒情况,应当妥善尽到善良提示、劝阻、护送彭某回宿舍休息,以便明日顺利工作的安全注意义务。虽然并非在刘某家进行的饮酒活动,但是刘某非但未成护送彭某回家,还放任其骑车离开,未尽到相应的照顾义务,对彭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本案还涉及共同饮酒者的责任问题,喝酒开心,责任不小哦! %>_<%
三、道路妨碍通行致人损害责任
本案因受害人彭某夜间冒雨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驶入被告徐某因建房需要而临时堆放在路边的河砂堆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徐某在道路边堆放砂石妨碍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受害者负主要责任
受害人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且应当预见其夜间冒雨醉酒无证驾驶他人摩托车,行驶在照明条件差的村道上,具有较高的安全隐患,醉酒行为导致的危险本可以事先避免,醉酒行为本身也可以避免,但彭某但其却积极为之,其重大过错行为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依法承担主要责任。
五、四被告负次要责任
四被告因各自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失而引起受害人彭某醉酒后驾车夜行死亡。与被告徐某违法占用道路妨害通行的过错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四被告不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过错,但是由于四人的行为共同“巧合地造成了推动了受害人的死亡,因此,四被告为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该侵权行为的后果由四被告和受害人共同造成。性质上还是分别侵权,但是责任承担上未连带责任。因被告徐某违法占道堆放砂石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承担无过错责任,与三被告的先行行为相比,具有较大过错,故应承担较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三被告的过失行为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受害人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依法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二)与有过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彭某在其死亡事故中有重大过错,那么,被告的责任也相应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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