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合同纠纷 - 儿子为借钱抵押母亲路虎车,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发表于:2015-05-26阅读量:(3191)
2014年7月,小刘因为要和朋友做生意急需一笔钱,找靳某借了15万元,靳某提出要一个抵押物,小刘情急之下,将自己驾驶的登记在母亲李女士名下的一辆路虎车留置抵押给了靳某。几个月后,靳某没有收到小刘的还款,却等来李女士的诉状。李女士认为,靳某明知路虎车登记在她名下,却仍将车辆留置抵押,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返还。那么,小刘与靳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呢?靳某能否取得抵押权呢?
在此之前,小编先给您带来一篇《签订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
一、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不得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一条与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车辆作为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其他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有: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另外当事人以除以上五项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倘若您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怎么办???请打包带好~~~
从以上综合可知,虽然路虎车的所有权是小刘的母亲刘女士的,但是小刘与靳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然而靳某是否因此就取得路虎车的抵押权呢?
抵押权是物权,第三人要取得抵押权,仍需要符合善意第三人的取得的要件,只有第三人是善意的才能取得抵押权。
本案中,李女士认为,靳某明知路虎车登记在她名下,却仍将车辆留置抵押,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返还。
靳某则称,车辆虽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但小刘写过承诺书,并将小刘和李女士的身份证都做了抵押,说明李女士明知此事。现李女士来起诉,就是故意赖账。
在一定程度上是很难判定靳某是善意还是恶意的,但因为小刘提供了李女士的身份证等一系列材料,让靳某有理由相信小刘对路虎车是具有处分权的。所以小编认为,靳某是可以取得路虎车的抵押权。
五、抵押权的消灭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当然,最后经法院调解,李女士同意替小刘支付13.5万元欠款,靳某则将车返还给李女士,是最好的处理方式了。抵押权是从属于被担保的主债权而存在的,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当然抵押的发生基础是债权债务的产生,那么当发生债权债务纠纷,避免不了到法院走一遭时~~~小编提醒您《债权债务诉讼程序中的注意事项?》、《别让借款有去无回》
什么???你不知道诉讼时效怎么算!!!让小编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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