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婚姻家庭 - 不要再留“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
发表于:2015-05-12阅读量:(2653)
温情满满的母亲节刚刚过去,杭州玉泉社区的周奶奶却已经心灰意冷,意图和儿子“划清界限”,是什么事让一个老人如何“绝情”呢?据了解,周奶奶今年已经95岁高龄,一共有五个孩子,老大、老五是儿子,中间三个是女儿。40年前,大儿子无缘无故失去音信后,家里所有人都一直让着小儿子,分房也是小儿子占大头,然而,这样的宠爱却并未换得儿子的“孝顺”。周奶奶有冠心病,2009年年底的时候,因为心腹水肿住进了医院,四个子女本想一起负担医药费,但是小儿子却拒绝承担,甚至这些年应负担的赡养费儿子也声明不想给,正是儿子的无情造就了老人的“绝情”。其实,赡养老人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
一、赡养人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其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子欲养而亲不待,是多少人心里无法弥补的遗憾,在有机会的时候尽你所能的孝顺父母,不要再留下这种遗憾。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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